2011年8月,益陽安順物流公司2名員工在長益高速上發生車禍去世。2012年7月,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訴長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認為高速公路大修期間,管理方未有效分流,引發道路擁堵,導致車禍發生。該案尚未宣判。2013年5月,物流公司又將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以下簡稱高支隊)告上法庭,認為其發布的交通管制通告違法。
2013年7月25日上午,長沙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安順物流起訴高支隊一案。
物流公司先后起訴兩家單位
2011年7月25日到12月25日,長張高速長益段西往東方向(益陽往長沙)近60公里路段進行封閉施工。根據2011年7月20日高支隊發布的交通管制信息,“施工期間半幅封閉施工半幅雙向通行”,來往長沙和益陽的車輛被集中在未施工的東往西方向車道。8月20日,安順物流一輛貨車在這個擁擠的路段發生事故,司機何鎮和押貨員徐正湘當場死亡。
事發后,物流公司認為,該貨車按照高速公路標準照常繳納通行費,但事發期間的高速公路未提供符合高速公路標準的服務,未有效分流,屬明顯違約行為。2012年7月,安順物流總經理徐德輝及其代理律師將長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經益陽赫山區法院審理后尚未宣判。
2013年5月,徐德輝向長沙縣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將湖南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支隊告上法庭。徐德輝及其代理律師認為,高支隊于當年發布的《G5513長張高速公路長益段k14+400-K72大修改造工程期間交通管制通告》違法,該通告決定施工期間半幅雙向通行,并且禁止車輛往319國道繞行,導致了該路段車輛擁擠。其次,半幅雙向通行,意味著沒有超車道,不能按照高速公路開放,也不應收取過路費。通告出來后,也沒有按一定距離在高速路上設置警示標志。
高支隊是否有權發布管制通告成庭審焦點
2013年7月25日上午,長沙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安順物流起訴高支隊一案。
徐德輝提供的資料顯示,高支隊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作用相當于單位的身份證號)是在2012年下發的,而通告是在2011年發布的,“(高支隊)當時還不具備發布通告的權限”。高支隊的代理律師認為,通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交通管理措施。律師稱,“以前一直就有代碼證,2012年只是重新去更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等措施!爸挥蟹墒跈嗟男姓黧w才能發布通告”,法律里規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該指的是省交警總隊,而非其下屬高支隊。因此徐德輝認為,高支隊不具備發表通告的行政主體資格。而針對原告提出的質疑,高支隊代理律師沒有給出具體的回應。
高支隊代理律師提出,原告既不是當事人(司機),也不是車輛所有權人,不具訴訟主體資格。據徐德輝介紹,當年原車主將車賣給了物流公司后,雙方只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并沒有過戶。但是公司每年都交了保險。徐德輝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0條,自己具有訴訟資格。
7月25日的庭審持續了兩個小時,法院未當庭宣判。
|